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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11民催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天津信达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信达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11民催87号申请人天津信达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华,账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德明,公司职工。申请人天津信达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2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天津信达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3130005229679078,出票日期:2016年9月20日,到期日期:2017年3月20日,出票人洛阳兴达重工设备有限公司,账号67×××16,收款人洛阳成辉物资有限公司,账号51×××00,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行为洛阳银行的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信达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天津信达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 李 芳审判员 :姚光辉审判员 :赵拥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 范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