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3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民初913号申请人:吴某某,男,196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被申请人:李某某,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申请人吴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到期债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位于献县淮镇南街xx小区x-xxx室房屋一套,申请人以其位于沧州市运河区小王庄xx宿舍x号楼西单元xxx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在苏某某、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处的应收款项76000元。苏明祥、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时,应向本院提出申请,由本院提存财产或价款。二、查封被申请人李某某位于献县淮镇南街xx小区x-xxx室房屋一套;三、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物:吴某某名下位于沧州市运河区小王庄xx宿舍x号楼西单元xxx室房屋一产权证号:房权证沧字第××号1号)。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清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祁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