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3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国喜与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喜,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052号原告:张国喜,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法定代表人:胡志军。原告张国喜与被告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张国喜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喜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国喜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俊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玥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