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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民初83号之二十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晖、XX谦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晖,XX谦,王富娟,王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初83号之二十申请人:徐晖。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世曾,山东君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XX谦。被申请人:王富娟,女,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系XX谦之妻。被申请人:王伟。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日明,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晖与被告XX谦、王富娟、王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原告申请,对被申请人XX谦在xxxx名下帐号为:62×××78存款10000元、帐号为:60×××21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因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徐晖无正当理由未在本院指定期间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依法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故对被申请人财产的冻结已无必要,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XX谦在xxxx名下帐号为:62×××78存款10000元、帐号为:60×××21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海林人民陪审员  蔡学令人民陪审员  董秀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淑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