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申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青岛赛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新兴集团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青岛赛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新兴集团公司,青岛老船夫海鲜城娱乐有限公司,傅秀萍,郑岩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1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青岛赛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强,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青岛新兴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胜,董事长。一审第三人:青岛老船夫海鲜城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春鹏,董事长。一审第三人:傅秀萍。一审第三人:郑岩。再审申请人青岛赛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新兴集团公司,一审第三人青岛老船夫海鲜城娱乐有限公司、傅秀萍、郑岩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青岛赛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林荣家审判员 邹 伟审判员 王 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