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诉被告张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高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139号原告:冯某,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陕西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高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冯某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诉讼费4475元,减半收取2237.5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华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高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