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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诉被告张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高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139号原告:冯某,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陕西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高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冯某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诉讼费4475元,减半收取2237.5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华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高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