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执8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小芳与被执行人韩福良、李立萍、韩福明、莱州市福源置业有限公司、莱州市福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车辆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芳,韩福良,李立萍,韩福明,莱州市福源置业有限公司,莱州市福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859-2号申请执行人:刘小芳,女,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韩福良,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立萍,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韩福明,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莱州市福源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莱州市福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小芳与被执行人韩福良、李立萍、韩福明、莱州市福源置业有限公司、莱州市福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小芳以本院(2016)鲁0683民初2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五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立萍、韩福明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李立萍名下的汽车一辆。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韩福明名下的汽车一辆。三、被执行人李立萍、韩福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自已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隐藏、转移、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的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广周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