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郑青华、郑清涛与郑清涛、赵海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青华,郑清涛,赵海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375号原告:郑青华,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清海,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清涛,农民。被告:赵海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青华诉被告郑清涛、赵海丽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青华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青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青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郑青华负担。审判员 王之卿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