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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郑青华、郑清涛与郑清涛、赵海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青华,郑清涛,赵海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375号原告:郑青华,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清海,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清涛,农民。被告:赵海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青华诉被告郑清涛、赵海丽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青华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青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青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郑青华负担。审判员  王之卿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