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5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州市马尾区国土资源局、倪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福州市马尾区国土资源局,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105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福州市马尾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法定代表人:林朝赛,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华,男,工作单位福州市马尾区国土资源局征地事务部。委托代理人:黄石,男,工作单位福州市马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办。被执行人:倪某,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申请执行人福州市马尾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榕马土征偿字[2015]4号《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福州市马尾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榕马土征偿字[2015]4号《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补偿决定主要内容为:一、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对倪宝榕使用的马尾区马尾镇快洲村里垱79号砖混结构三层楼房以产权调换方式在马尾区魁岐片棚户区改造项目(快洲片)拟建安置房内安置建筑面积195㎡,具体安置房户型由倪宝榕自行选择,倪宝榕还应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361012元(计算方法:6898元/㎡×195㎡-984098元,产权调换差价款结算金额最终以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计算,本次差价款结算不含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补偿,室内装修补偿待入户评估后确定),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另支付倪宝榕二次搬迁补助费合计5229元,同时提供马尾区元斗过渡房212、213、209号(建筑面积141㎡)给倪宝榕在过渡期间使用,并就临时周转用房不足被征收房屋确权补偿面积部分在过渡期间每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266.4元(如果选择自行过渡,将每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1394.4元),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暂定36个月,最终以实际过渡期限结算,产权调换房屋经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水、电等小区配套设施齐全的,即可回迁安置,拒绝回迁的,不再提供临时周转用房或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二、倪某及其他同住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使用的马尾区马尾镇快洲村里垱79号砖混结构三层楼房腾空并交出被征收房屋占用的土地。申请执行人福州市马尾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榕马土征偿字〔2015〕4号《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留置送达被执行人,并将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张贴公示。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榕马土征偿字〔2015〕4号《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且未履行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作出了榕马土征催字〔2016〕3号《房屋征收催告书》,该催告书留置送达被执行人,并张贴公示,但被执行人在催告期满后仍未搬迁。申请执行人福州市马尾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执行榕马土征偿字〔2015〕4号《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倪宝榕使用的马尾镇快洲村里垱79号房屋予以强制拆迁。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进行了听证并组织各方协调,申请执行人福州市马尾区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杨华、黄石,被执行人倪某,以及马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马尾镇人民政府、快洲村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到庭参加听证和协调。经听证查明,被执行人倪宝榕的房屋坐落于马尾区马尾镇快洲村里垱79号,属于“魁岐片棚户区改造(快洲片)”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范围。魁岐片棚户区改造项目已经开展多年,且征收范围内的大部分群众已经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执行人倪某在催告期满后仍未按规定时间搬迁,故申请执行人福州市马尾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福州市马尾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榕马土征偿字〔2015〕4号《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行政程序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倪宝榕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且在补偿决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倪宝榕履行搬迁义务时,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福州市马尾区国土资源局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倪宝榕使用的马尾区马尾镇快洲村里垱79号房屋提供产权调换的安置方案,符合法律规定,且补偿方案合理。申请执行人提供马尾区元斗过渡房212、213、209号作为被执行人过渡房使用,过渡方案亦合理。同时,申请执行人福州市马尾区国土资源局和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人民政府另向本院提交了《马尾区魁岐片棚户区改造项目(快洲片)倪宝榕强制执行风险评估报告》、《马尾区魁岐片棚户区改造项目(快洲片)倪宝榕强制执行搬迁工作预案》、《关于倪宝榕法院受理协调化解方案》等材料,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具有可执行性。鉴于魁岐片棚户区改造项目已经开展多年,且征收范围内的大部分群众已经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裁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对福州市马尾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榕马土征偿字〔2015〕4号《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国武审判员 吴瑞峰审判员 宋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林秀娜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第二条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第十条《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房屋拆迁裁决的,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精神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就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