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谭慧霞、杨丽诉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慧霞,杨丽,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连麦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杨荣琴,李桂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03行初9号原告谭慧霞。原告杨丽。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付丽艳、邵文丽,均系辽宁海之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石情舟。委托代理人刘洪海、万尧。第三人大连麦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玉珍。委托代理人白刚,辽宁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荣琴。第三人李桂范。委托代理人王旭。原告谭慧霞、杨丽诉被告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2月8日向被告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被告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递交了答辩状、证据材料和规范性文件。本院依法追加第三人大连麦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杨荣琴、李桂范参加本案的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谭慧霞、杨丽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付丽艳,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洪海、万尧,第三人大连麦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白刚,第三人杨荣琴委托代理人王旭,第三人李桂范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4月6日,二原告共同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系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慧霞、杨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慧霞、杨丽负担。审 判 长 唐威岩人民陪审员 广 莉人民陪审员 崔海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新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