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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民初3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一笑堂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一笑堂茶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一笑堂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一笑堂茶业有限公司,安徽省西商食品有限公司,安徽一笑堂霍山米斛有限公司,金寨县蝙蝠洞茶叶有限公司,陈苏亮,陈菲菲,黄勇,张茜,陈国付,张卫东,杨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91民初3857号原告: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列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龙,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鑫,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安徽一笑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国付。被告:安徽一笑堂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法定代表人:陈苏亮。被告:安徽省西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黄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安徽一笑堂霍山米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法定代表人:陈苏亮。被告:金寨县蝙蝠洞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法定代表人:陈苏亮。被告:陈苏亮,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玉峰,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菲菲,女,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黄勇,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星,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茜,女,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星,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付,男,194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被告:张卫东,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杨妍,女,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盛达公司)与被告安徽一笑堂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笑堂商贸公司)、安徽一笑堂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笑堂茶业公司)、安徽省西商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商食品公司)、安徽一笑堂霍山米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笑堂米斛公司)、金寨县蝙蝠洞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蝙蝠洞茶叶公司)、陈苏亮、陈菲菲、黄勇、张茜、陈国付、张卫东、杨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盈盛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龙、丁鑫,被告西商食品公司委诉讼托代理人李辉,被告陈苏亮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玉峰,被告黄勇、张茜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星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一笑堂商贸公司、一笑堂茶业公司、一笑堂米斛公司、蝙蝠洞茶业公司、陈菲菲、陈国付、张卫东、杨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盈盛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一笑堂商贸公司偿还代偿款本金4803120元,利息5763.74元(按日万分之六暂计算至2016年9月7日,之后计至款清之日止);2.一笑堂茶业公司、西商食品公司等十一被告对一笑堂商贸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25日,中盈盛达公司与一笑堂商贸公司签订《担保服务合同》,约定由中盈盛达公司为一笑堂商贸公司的450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服务,担保服务期限自2015年7月27日至2015年10月27日;中盈盛达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一笑堂商贸公司按日1‰向中盈盛达公司支付利息,直至全部清偿代偿款为止,并承担20%的违约金等。同日,一笑堂茶业公司、西商食品公司、一笑堂米斛公司、蝙蝠洞茶业公司、陈苏亮、陈菲菲、黄勇、张茜、陈国付、张卫东、杨妍分别与中盈盛达公司签订《保证反保合同》,均同意为一笑堂商贸公司的借款向中盈盛达公司提供连带保证反担保,并放弃物权优先抗辩权。2015年7月27日,中盈盛达公司与合肥国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小贷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定期存单质押合同》,约定:中盈盛达公司同意为一笑堂商贸公司的45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用金额为450万元的银行定期存单提供质押担保。同日,一笑堂商贸公司与国元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一笑堂商贸公司向国元小贷公司借款4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27日至2015年10月27日止,中盈盛达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质押担保等。2015年7月28日,中盈盛达公司向国元小贷公司出具《放款通知书》,国元小贷公司向一笑堂商贸公司发放贷款。但借款期限届满后,一笑堂商贸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2016年9月5日,国元小贷公司向中盈盛达公司发出《贷款本息代偿通知书》,要求中盈盛达公司代偿一笑堂商贸公司所欠本金及其利息共计4803120元。2016年9月5日,中盈盛达公司向国元小贷公司代偿了4803120元,国元小贷公司向中盈盛达公司出具《关于完全解除保证责任的函》。中盈盛达公司代偿后,一笑堂商贸公司至今未偿还代偿款,各反担保人也未履行反担保义务。被告西商食品有限公司辩称,1、一笑堂商贸公司已经偿还部分借款本金,中盈盛达公司应当予以扣除;2、中盈盛达公司请求支付的代偿本金4803120元是代偿本息合计数额,并非仅是代偿本金,利息我方不应支付;3、西商食品有限公司只是保证人,一笑堂商贸公司应先履行偿还义务。被告陈苏亮辩称,1、中盈盛达公司请求的数额错误,据我方了解,一笑堂茶业公司已经为一笑堂商贸公司代偿70万元,该款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中盈盛达公司代偿时未核实已还款数额,导致其全额代偿了借款本金,所以责任应该由中盈盛达公司自行承担;2、中盈盛达公司主张代偿款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相关合同文本是中盈盛达公司单方拟定的格式合同,且中盈盛达公司对相关条款未明确说明,对我方不利条款应属于无效,我方不应承担担保责任。被告黄勇、张茜与被告西商食品公司和陈苏亮的答辩意见一致。被告一笑堂商贸公司、一笑堂茶业公司、一笑堂米斛公司、蝙蝠洞公司、陈菲菲、陈国付、张卫东、杨妍未作答辩。原告中盈盛达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1.《借款合同》,证明一笑堂商贸公司与合肥国元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借款合同关系;2.《保证合同》、《定期存单质押合同》、《担保服务合同》、股东会决议,证明中盈盛达公司为一笑堂商贸公司45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和质押担保;3.《保证反担保合同》、股东会决议,证明一笑堂茶业公司、西商食品公司、一笑堂米斛公司、蝙蝠洞茶业公司、陈苏亮、陈菲菲、黄勇、张茜、陈国付、张卫东、杨妍为一笑堂商贸公司全部债务向中盈盛达公司提供连带保证反担保;4.《放款通知书》、借款借据,证明国元小贷公司向一笑堂商贸公司发放450万元贷款;5.《贷款本息代偿通知书》、《关于完全解除担保责任的函》,证明中盈盛达公司为一笑堂商贸公司代偿了借款本息4803120元。被告西商食品公司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全部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保证反担保合同》系原告单方拟定,部分加重条款如合同第五、六、七条,我方不知情,中盈盛达公司亦未明确告知,故以上条款应属无效。被告陈苏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与证明目的有异议,该份《借款合同》中借款人除了一笑堂商贸公司之外,还有一位叫唐兰一的也在合同上签名捺印,而中盈盛达公司没有将唐兰一列为被告,漏列当事人;对证据2中《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我方不了解该份合同的存在,中盈盛达公司在要求我方签订反担保合同时也没有向我方出示;对《定期存单质押合同》的三性无异议,但中盈盛达公司未提供相关的质押凭证,所以该份合同是否履行,我方不知情;对《担保服务合同》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我方认为一笑堂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陈国付不是陈苏亮;对证据3《保证反担保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其合法性有异议,合同均由中盈盛达公司事先拟定,相关条款没有和反担保人进行协商,也没有向我方进行说明,仅仅是要求我方在反担保一栏签名,由于我方对相关条款不了解不知情,所以这些条款对我方不生效,我方不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证据4三性均有异议,我方是为一笑堂商贸公司提供借款反担保,但案涉款项却支付至安徽民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源公司),对此情况我方不知情不了解,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均未将此情况向我方说明,所以我方不同意承担反担保责任,而且据我方了解,民源公司、国元小贷公司与中盈盛达公司均为关联企业,本案属于骗取反担保人提供担保,因此合同无效;对证据5三性均有异议,我方作为反担保人,没有收到中盈盛达公司的催款通知及出借人的催款通知,中盈盛达公司在代偿相关款项时也没有与借款人核实相关款项的偿还情况,所以导致本息计算错误,我方不认可已代偿相关款项的事实。被告黄勇、张茜的质证意见与被告陈苏亮的质证意见相同。被告一笑堂商贸公司、一笑堂茶业公司、西商食品公司、一笑堂米斛公司、蝙蝠洞茶叶公司、陈苏亮、陈菲菲、黄勇、张茜、陈国付、张卫东、杨妍均未提供证据。因原、被告双方对证据1、证据2中的《定期存单质押合同》、《担保服务合同》及证据3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保证合同》,因中盈盛达公司已按该合同履行了保证责任,故该《保证合同》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4《放款通知书》、借款借据,因主债务人一笑堂商贸公司未提出异议,本院对证据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5,因中盈盛达公司已履行了代偿义务,国元小贷公司对中盈盛达公司的代偿款予以认可,本院对证据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笑堂茶业公司、西商食品公司、一笑堂米斛公司、蝙蝠洞茶业公司、陈苏亮、陈菲菲、黄勇、张茜、陈国付、张卫东、杨妍与中盈盛达公司签订的《保证反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保证期限等均为保证合同基础条款,合同中并无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内容的无效条款,西商食品公司、陈苏亮、黄勇、张茜辩称上述条款双方没有协商,中盈盛达公司也没有事先进行说明,故合同条款无效,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中盈盛达公司与国元小贷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定期存单质押合同》,一笑堂商贸公司与中盈盛达公司签订的《担保服务合同》,一笑堂茶业公司、西商食品公司、一笑堂米斛公司、蝙蝠洞茶业公司、陈苏亮、陈菲菲、黄勇、张茜、陈国付、张卫东、杨妍与中盈盛达公司签订的《保证反担保合同》均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盈盛达公司在一笑堂商贸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后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为偿还借款本息4803120元,一笑堂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约偿还代偿款,依法应当向中盈盛达公司承担偿还代偿款及利息的违约责任。各保证人在一笑堂商贸公司未履行偿还代偿款义务时,应当对一笑堂商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西商食品公司认为仅需偿还代偿款中的本金,不应偿还代偿款中利息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西商食品公司、陈苏亮、黄勇、张茜辩称一笑堂茶业公司已偿还借款70万元未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导致中盈盛达公司代偿数额有误的理由,因未举证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一笑堂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4803120元及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9月6日起按日万分之六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一笑堂茶业有限公司、安徽省西商食品有限公司、安徽一笑堂霍山米斛有限公司、金寨县蝙蝠洞茶叶有限公司、陈苏亮、陈菲菲、黄勇、张茜、陈国付、张卫东、杨妍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安徽一笑堂茶业有限公司、安徽省西商食品有限公司、安徽一笑堂霍山米斛有限公司、金寨县蝙蝠洞茶叶有限公司、陈苏亮、陈菲菲、黄勇、张茜、陈国付、张卫东、杨妍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一笑堂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7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71元,由被告安徽一笑堂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一笑堂茶业有限公司、安徽省西商食品有限公司、安徽一笑堂霍山米斛有限公司、安徽一笑堂茶文化有限公司、金寨县蝙蝠洞茶叶有限公司、陈苏亮、陈菲菲、黄勇、张茜、陈国付、张卫东、杨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正红人民陪审员  袁新洲人民陪审员  李章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许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