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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执2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吴国伟与江阴市旌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玛汉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伟,江阴市旌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玛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执2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国伟,男,1956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江阴市旌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公园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玛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西路880号285室。法定代表人孙忠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锡民初字第00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江阴市旌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玛汉实业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江阴市旌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玛汉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万元或其等值财产、财产权及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震宇审 判 员  吴晓东代理审判员  刘 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徐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