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常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1800号原告常某,男,1984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王某,女,1986年8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代理人赵笑春,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王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存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一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