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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常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1800号原告常某,男,1984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王某,女,1986年8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代理人赵笑春,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王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存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一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