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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1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原告牟景娟与被告张福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景娟,张福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254号原告:牟景娟,女,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明水县。被告:张福波,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原告牟景娟与被告张福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福波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景娟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牟景娟负担。审判员  庄长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