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王某1、王某2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216号原告:陆某某,女,192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郁俊杰,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1,男,194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王某2,男,194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王某3,女,194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天津市。被告:王某4,女,195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原告陆某某与被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赡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建勇人民陪审员 江 涛人民陪审员 杨 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房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