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执恢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傅红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傅红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恢251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斌,该银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傅红勇,男,1972年7月3日出生,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作出的(2007)渝民初字第01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自动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傅红勇在银行及其他机构的款项15594.6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易志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习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