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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3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世君与马雪花离婚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君,马雪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162号申请执行人:王世君,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住奎屯市。被执行人:马雪花,女,1981年12月26日出生,住奎屯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世君与被执行人马雪花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0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履行付款义务,并将案款6000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奎民初字第113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孙 宁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