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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3执9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康开祥与被执行人康胜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开祥,康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9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康开祥。被执行人:康胜军。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开祥与被执行人康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甘01民初18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康胜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康开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先行终结本次案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行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健审判员  何建国审判员  李荷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柳宗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