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执9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康开祥与被执行人康胜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开祥,康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9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康开祥。被执行人:康胜军。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开祥与被执行人康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甘01民初18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康胜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康开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先行终结本次案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行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健审判员 何建国审判员 李荷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柳宗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