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中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宁波中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41号原告: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柘塘镇滨淮大道369号。法定代表人:林劲,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熹,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班晓青,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务助理。被告:宁波中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十号972室。法定代表人:赵竹安。原告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中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920元,减半收取52960元,由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 爽代理审判员 张建容人民陪审员 陈语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吴梅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