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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岳随虎与朱兴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随虎,朱兴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1066号原告:岳随虎,男,某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被告:朱兴伍(又名朱兴武),男,某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岳随虎与被告朱兴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经审查,被告朱兴伍地址不详,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朱兴伍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岳随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永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梁永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