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83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南乐县广源浸出厂与山东圣地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乐县某厂,山东圣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1606号原告:南乐县某厂。负责人:田某,该厂厂长。住所地:河南省南乐县谷金楼乡后陈村。被告:山东圣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泗涟,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邹城市香城镇王庙村。原告南乐县某厂与被告山东圣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乐县某厂撤回起诉。诉讼费46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舒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孟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