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5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刘芳芳与陈惠琴、何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芳芳,陈惠琴,何金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334号原告:刘芳芳,女,汉族,1974年4月1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颂,泉州市泉港区中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惠琴,女,汉族,1973年9月10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何金坤,男,汉族,1971年11月29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芳芳诉被告陈惠琴、何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4月6日,原告刘芳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芳芳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芳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芳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梅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钟小玲速 录 员 许惠萍附: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