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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罪犯徐柏阚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柏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255号罪犯徐柏阚,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8日作出(2008)东刑初字第5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柏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责令被告人徐柏阚与同案被告人参与盗窃的财物退赔给被害人(已退赔部分除外)。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14日交付执行。该院又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2010)东刑初字第04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柏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至2026年12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二千元;责令被告人与同案被告人退赔被害人人民币三万七千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月24日、2014年9月9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11842号、(2014)宁刑执字第485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柏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刑期至2024年11月1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7年3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徐柏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柏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2015年2月、2015年9月、2016年3月、2016年9月获得监狱表扬四次;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柏阚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因该犯系累犯,又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柏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何立龙审 判 员  沙孝民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