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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1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韩岳与广东白云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岳,广东白云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81号之一原告:韩岳,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天生,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广东白云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合山镇合山机场。法定代表人:张子轩。原告韩岳与被告广东白云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韩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岳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白云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岳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韩岳负担。审 判 长  郝兴军审 判 员  田小娟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梁叶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