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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吴东、何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东,何泽平,北京奥北兴华科贸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国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执19号申请执行人:吴东,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何泽平,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北京奥北兴华科贸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马坊村村南平房。法定代表人:何泽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国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泰中路**号*座***室。法定代表人:何泽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东与被执行人何泽平、北京奥北兴华科贸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国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桂民二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维持本院(2014)玉中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上述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抵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何泽平、北京奥北兴华科贸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国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单位的存款予以冻结或扣划(具体冻结或扣划的数额以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二、对被执行人何泽平、北京奥北兴华科贸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国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具体查封、冻结的财产名称和数额以查封清单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雷彤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