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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民初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赵菊红与甘肃中工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韩宏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菊红,甘肃中工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韩宏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00113号原告:赵菊红,女,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城镇居民,住甘肃省陇西县。被告:甘肃中工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法定代表人:张炜,该公司经理。被告:韩宏德,男,汉族,甘肃省通渭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通渭县。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了原告赵菊红诉被告甘肃中工美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韩宏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菊红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0元,因撤诉减半交纳385元,由原告赵菊红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志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史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