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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天龙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天龙纸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59号原告: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法定代表人:陈法波。委托代理人:王赛,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山市天龙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陈纯。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天龙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7年4月6日下午2时30分开庭,原告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4.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29.6元,因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应退回64.80元给原告)。审 判 长  李国华审 判 员  李文雄人民陪审员  麦立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谭艳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