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4民初10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赵霞与六安国雅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霞,六安国雅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4民初1008号之一原告:赵霞,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俊东,安徽自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国雅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现代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068091607R。法定代表人:方业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扬晟,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作出(2016)皖1524民初100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六安国雅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六安国雅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000元。审判员 谭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杜超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