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4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刘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04刑初12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双,男,汉族,1994年11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新化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5月17日被湖南省新化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寄押于新化县看守所,同年5月2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赵志恒,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尧北,湖南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烈检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5日、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双及其辩护人赵志恒、刘尧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1日,被告人刘双伙同罗建斌(已判刑)到湖南省江永县潇浦镇租赁永华国际小区1栋1601室,后二人购买了电脑、手机、QQ账号、支付宝账户、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并以3000元的价格雇人建立“恒彩”钓鱼网站骗取他人钱款计137330元。具体如下:(一)2016年2月29日,被告人刘双与罗建斌利用其通过网络购买的昵称为“感谢&经历”的QQ(账号42×××85)在多个QQ群内发布“在恒彩网站投资可获得6%日利息”的虚假信息。当日,被害人王某在该网站注册后通过其支付宝账户转账2000元至刘双、罗建斌控制的户名为郭寅生的857×××@qq.com支付宝账户。刘双、罗建斌为诱使王某继续“投资”,向王某支付宝账户汇入120元“利息”,王某信以为真,遂又转入8000元到857×××@qq.com支付宝账户内。之后,刘双、罗建斌每日支付给王某600-670元不等的“利息”,计5135元。同年3月8日,王某欲从该网站转款9000元作他用时,发现其账户被锁住,遂联系网站“客服人员”。刘双、罗建斌假扮客服人员通过后台操作欺骗王某,称其只是普通会员,每日最高取现额度为4000元,如需解锁,需再投资38888元,转为高级会员,否则钱款会被锁死。王某分别于同年3月12日、3月15日通过其妻子李振华及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转款10000元、28888元至857×××@qq.com支付宝账户内。王某转账后,网站提示仍不能解锁,需再汇款68888元,王某意识到被骗,遂报案。(二)2016年2月28日至同年3月2日间,被告人刘双与罗建斌通过上述方式骗取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雷山村被害人朱某钱款计88442元。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计1373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双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赵志恒、刘尧北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双犯诈骗罪的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刘双系从犯;3.被告人刘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其他同案犯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4.被告人刘双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减轻处罚;5.本案中,两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对被告人刘双应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双适用缓刑或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1日,罗建斌(已判刑)到湖南省江永县潇浦镇租赁了永华国际小区1栋1601室,后购买了电脑、手机、QQ账号、支付宝账户、银行卡等作案工具,以3000元的价格雇人建立“恒彩”钓鱼网站,伙同被告人刘双骗取他人钱款计137330元。其中,刘双分得2万余元。具体如下:(一)2016年2月29日,被告人刘双与罗建斌利用其通过网络购买的昵称为“感谢&经历”的QQ(账号42×××85)在多个QQ群内发布“在恒彩’网站投资可获得6%日利息”的虚假信息。当日,被害人王某在该网站注册后通过其支付宝账户转账2000元至刘双、罗建斌控制的户名为郭寅生的857×××@qq.com支付宝账户。刘双、罗建斌为诱使王某继续“投资”,向王某支付宝账户汇入120元“利息”,王某信以为真,遂又转入8000元到857×××@qq.com支付宝账户内。之后,刘双、罗建斌每日支付给王某600-670元不等的“利息”,计5135元。同年3月8日,王某欲从该网站转款9000元作他用时,发现其账户被锁住,遂联系网站“客服人员”。刘双、罗建斌假扮客服人员通过后台操作欺骗王某,称其只是普通会员,每日最高取现额度为4000元,如需解锁,需再投资38888元,转为高级会员,否则钱款会被锁死。王某分别于同年3月12日、3月15日通过其妻子李振华及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转款10000元、28888元至857×××@qq.com支付宝账户内。王某转账后,网站提示仍不能解锁,需再汇款68888元,王某意识到被骗,遂报案。(二)2016年2月28日至同年3月2日间,被告人刘双与罗建斌通过上述方式骗取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雷山村被害人朱某钱款计88442元。江永县公安局分别于2016年7月21日、8月10日从罗建斌退还的赃款中返还王某43000元、朱某88342元。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刘双近亲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被告人刘双身份证1张()、苹果6PLUS手机1部、戒指1枚、建设银行卡(62×××31)1张,证明:上述物品系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双身上所扣押。2.书证(1)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载明:2016年3月3日9时36分,被害人朱某通过电话报案称,同年2月28日至3月3日,其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雷山村家中用手机上网被人以投资为由诈骗89000元。(2)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载明:2016年5月17日,该局将被告人刘双实施诈骗时所用身份证、手机、建设银行卡及所佩戴戒指1枚,依法予以扣押。(3)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清单、湖南省江永县公安局关于罗建斌建设银行账户信息证据说明、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支付宝转款界面截屏、支付宝付款凭证,载明:被告人刘双伙同罗建斌等人实施诈骗时所使用户名为郭寅生、卡号62×××91中国建设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情况及王某向该账户汇款情况。(4)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关于朱某支付宝转账记录情况说明、交易明细,江永县公安局电子物证提取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朱某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及交易明细、江永县公安局关于罗建斌支付宝证据的说明,载明:2016年2月28日22时11分至同年3月2日16时35分,朱某通过支付宝账户向户名为郭寅生的支付宝账户汇款计90442元,同年2月29日,郭寅生的支付宝账户向朱某支付宝账户转款2100元。(5)新化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新化县看守所出所登表,载明: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刘双在新化县南门药店附近被该队民警抓获,并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6)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5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本案事实。(7)QQ42×××85注册信息截图,载明:该QQ系被告人刘双诈骗朱某、王某时所用QQ号码。(8)住房出租协议,载明:2016年2月21日,何某代表永华国际小区1栋1601室业主与自称是“陈继武”的男子(罗建斌)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9)江永县公安局呈请暂扣款退付报告书、湖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书、江永县本级非税收入退付申报单领条,载明:江永县公安局分别于2016年7月21日、8月10日从罗建斌退还的赃款中返还王某43000元、朱某88342元。(10)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前科查询证明,载明:经查询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未发现被告人刘双案发前有违法犯罪记录。(11)收据,载明: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刘双近亲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12)被告人刘双户籍信息证明及本案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文书,证明:案发时,被告人刘双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证言:其系永华国际小区物业经理。永华国际小区1栋1601室业主一直在外务工,该房主委托其帮忙出租该房。2016年2月21日,其代表该房业主与自称是“陈继武”的男子(罗建斌)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该男子付了一季度的租金和5000元押金。到期后,该男子说不再租赁。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朱某陈述:2016年2月25日左右,QQ号为42×××85网名为“感谢&经历”的加其QQ,他说他正在一个叫恒彩娱乐余额宝的投资,投资回报很高,日利息6%,其就让他把自己拉进了群。当月28日晚,其打进2000元钱,29日晚,其提出2100元,其认为是真的,当晚又分两次,每次打5000元,共计打进10000元。3月1日,其提款时网页显示违规操作,把其的账号冻结了,其联系客服,并按照对方要求又打进3000元。3月2日,其又打入26000元,其再联系客服,对方说其的提款单被卡了,需再充双倍的钱去冲单才可以把全部钱款提出。接着,其再次汇入49000元,但还是提不出钱,其又联系客服,对方让其再汇21000元才可以提钱。这时,其意识到可能被骗了,就报警了。其是用自己的13696668625号支付宝转的账,对方支付宝户名叫郭寅生,账号是857×××@qq.com,其共转了约89000元。其QQ号码为22×××23,昵称为“落花”。(2)被害人王某陈述:2016年2月29日晚,一个网名叫“感谢&经历”的人在QQ加其为好友,后这人在QQ里给其发信息,让其在他那里投资,每天有6%的回报率,并提供了一个名称叫“恒彩”的网站。3月1日,其在该网站注册后通过其支付宝账户转账2000元至“感谢&经历”提供的户名为郭寅生的857×××@qq.com支付宝账户。3月2日,其查账户多了120元,其被高额利息诱惑了,3月2日19时许,其又转入8000元到857×××@qq.com支付宝账户内。之后,其每日通过“恒彩”网站领取640-650元不等的“利息”,共计约5000多元。同年3月8日,其欲从该网站转款9000元作他用时,发现其账户被锁住,遂联系网站“客服人员”。客服人员称其只是普通会员,每日最高取现额度为4000元,如需解锁,需再投资38888元,转为高级会员,否则钱款会被锁死。其分别于同年3月12日、3月15日通过妻子李振华的支付宝账户转款10000元、28888元至857×××@qq.com支付宝账户内。其转账后,网站提示仍不能解锁,需再汇款68888元,其意识到被骗,遂报案。4.辨认笔录湖南省江永县公安局辨认、指认笔录,载明:2016年7月15日,经证人何某辨认,同年2月21日,与其签订永华国际小区1栋1601室租房协议自称是“陈继武”的男子系本案同案犯罗建斌;同年6月23日,同案犯罗建斌辨认出和其一起诈骗王某、朱某钱款的人系本案被告人刘双;同年7月6日,同案犯罗建斌对其伙同被告人刘双实施诈骗犯罪的永华国际小区1栋1601室租房处进行了指认。5.电子数据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查询记录,载明:被告人刘双伙同罗建斌等人实施诈骗时所用支付宝户名为“郭寅生”,账号是857×××@qq.com的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情况。6.同案犯、被告人供述(1)同案犯罗建斌供述:2016年2月中旬,刘双告诉其他之前在网上搞一个理财平台骗别人投资,来钱很快,让其与他一起搞。二人商定好建一个理财平台,以6%的日回报率骗别人投资,该平台的投资成本由其来出,平台由刘双操作,其协助刘双,刘双从被害人的投资款中减去6%的日回报,抽取剩下金额的25%,剩下75%归其,其还要负责日常开支,其表示同意。刘双让其从网上买些QQ号码,联系投资人(被害人),其用刘双给的QQ号码联系买QQ号的,其花100元买了10个QQ号码。随后,其与刘双到了江永县,其用名字为“陈继武”、“彭建芬”的身份证在江永县租赁了永华国际小区1601室。租好房后,刘双又让其花1000元钱从网上购买了一张建设银行卡,卡号和密码记不起来了。第二天,刘双让其通过网络花了3000元钱做了一个名称为“恒彩”的网站。刘双用网名为“感谢&经历”、号码为42×××85的QQ联系投资人到该网站投资。第一个人是安徽的(朱某),她第一次在这里投了1000元钱,其二人按照6%的日利息返还给了他,她尝到甜头后,二人继续诱骗她投资,她共投了89000元左右,其与刘双觉得骗的够多了就与她中断了联系。第二个是山东人,他(王某)的QQ网名和号码记不清了,开始是刘双和这个人联系的,后面是其联系的,这人在其与刘双的诱骗下,先投了2000元,其与刘双每天返还120元左右到这个人的银行卡里,大概返利两三天的样子,这个人就相信二人了,其与刘双诱骗他加大投资,最终这人投了40000多元,其与刘双觉得达到目的了就不再与这人联系了。扣除先期投入外,其分得6万余元,刘双分得2万余元。(2)被告人刘双供述:2016年2月,其与罗建斌一起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在网上搞诈骗,罗建斌租的房子,在网上花钱雇人做了一个投资“时时彩”余额宝的诈骗网站,并买了一些QQ号号码,绑定支付宝账户户名为“郭寅生”。罗建斌分给其一些将QQ号码,让其在各个QQ群内发送诈骗广告,称投资“余额宝”每天可以获利6%的利息。如果有人咨询,其就把诈骗网站的链接发给对方,让被害人在该网站注册并向网站上绑定的支付宝账号转账,其把虚假“余额宝”和收益的情况告诉被害人,诱骗被害人投资。被害人投钱后,其与罗建斌就按6%的日利息返还被害人,让被害人误以为是真实的投资,同时继续诱惑被害人加大投资,待其与罗建斌等人感觉被害人投的钱达到其要求后,就锁定被害人网站账户,被害人无法操作,其与罗建斌等人就诱骗被害人加大投资“解锁账户”。2016年3月,其通过上述方式用昵称为“感谢&经历”、号码为42×××85骗取昵称为“落花”、号码为22×××23的QQ号的被害人朱某现金88442元。其与罗建斌一起实施了几次诈骗记不清了。当庭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计1373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刘双的辩护人提出刘双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犯、被告人供述及相关书证互相印证,均能证明被告人刘双在共同实施诈骗过程中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刘双的辩护人提出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故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刘双近亲属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且同案犯罗建斌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同时,庭审中被告人刘双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11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丁言生审判员 陈 静审判员 姜玉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 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侯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