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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执36号之十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永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永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2执36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国防路97号。被执行人:朱永相,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淮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五民二初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永相在中国民生银行存款1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缪荣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崔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