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罪犯董礼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礼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482号罪犯董礼,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铜山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0日作出(2009)云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至2026年5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追缴未退出的赃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日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4月3日、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2507号、(2013)宁刑执字第599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董礼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4年7月1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7年3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董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董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董礼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6月、2015年4月、2016年2月、2016年10月获得监狱表扬四次,罚金未履行,追缴赃款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董礼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履行财产刑,未退出赃款,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礼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3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红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