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袁飞与被告丁秋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飞,丁秋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785号原告袁飞,男,197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被告丁秋实,男,1989年9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中路3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飞与被告丁秋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飞负担。审判员 苏 晓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宝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