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丁正桃与余天军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正桃,余天军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民初525号原告:丁正桃,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余天军,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丁正桃与被告余天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泽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正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天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丁正桃诉称,被告余天军于2016年3月份左右,到原告经营的新杭水云天轿车修理厂修理车辆,原告将车辆修理好后及时交付给了被告,被告在提车时以经济困难为由,未将修理费支付给原告,只是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行了催要,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修理费用,截至原告起诉时,被告尚未有任何还款的迹象。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4120元整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余天军到丁正桃经营的新杭水云天轿车修理厂修车,因余天军资金困难没有当时付款,后丁正桃要求余天军支付修理费,余天军于2016年10月27日向丁正桃出具欠条一份,证明尚欠丁正桃汽车修理费4120元。上述款项虽经丁正桃多次催要,但余天军一直未偿还。丁正桃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丁正桃、余天军之间的修理合��合法有效,余天军拖欠丁正桃修理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余天军未及时给付丁正桃欠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全部原因,应对本案承担全部责任。对于丁正桃要求余天军支付欠款41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天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丁正桃修理费41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余天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泽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彭友成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