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黄仁芬与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仁芬,雷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1326号原告:黄仁芬,女,1956年5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雷兵,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黄仁芬与被告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黄仁芬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仁芬撤诉。审判员 胥道全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罗 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