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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黄仁芬与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仁芬,雷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1326号原告:黄仁芬,女,1956年5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雷兵,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黄仁芬与被告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黄仁芬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仁芬撤诉。审判员  胥道全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罗 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