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深圳前海玖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陶名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前海玖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陶名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1190号申请人:深圳前海玖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7863220C。法定代表人:徐奔,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静,女,该单位门店副经理。被申请人:陶名华,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县。深圳前海玖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陶名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扣押财产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小型轿车)进行扣押,并已提供诉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前海玖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审判员 陈永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韦思颖提示: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