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6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忠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张忠娟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6民初147号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定代表人杨锐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古艳鸣,男,该公司员工,住大庆市龙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刚,男,该公司员工,住大庆市大同区。被告:张忠娟,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大庆市大同区。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张忠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应收25元,由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高 玮人民陪审员 张 园 园人民陪审员 赵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