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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6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泰和县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彭建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和县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彭建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608号原告:泰和县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大道富瑞花园。法定代表人:刘祈彬。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该公司员工。被告:彭建荣,男,1976年5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原告泰和县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建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泰和县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彭建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和县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建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泰和县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玉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肖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