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55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吕进朝与顾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进朝,顾颋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5536号之一原告:吕进朝。被告:顾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林,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吕进朝诉被告顾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运输费(以账单为准)238933元(富邦公司)、3550元(宝固公司),以上共计24248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诉讼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运输费(以账单为准)238933元(富邦公司);后又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运输费3550元(宝固公司)。原告吕进朝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进朝以需进一步补充、收集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进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吕进朝负担。审 判 长 耿杰圣代理审判员 梁晓艳人民陪审员 李 芸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