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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周萍与何丽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萍,何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454号申请执行人:周萍,女,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资中县。被执行人:何丽萍,女,195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资中县。为执行周萍申请执行何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31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03月3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院作出的(2015)资中民初字第3315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支付标的款35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延迟履行金,案件受理费760元,以及执行费436元。但被执行人何丽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何丽萍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38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腾(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