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华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严长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华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严长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1124号原告:南京华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507号航运大楼815室。法定代表人:杨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严长梅,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黎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南京华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严长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南京华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华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严长梅已将欠交的物业服务费用缴纳,与被告严长梅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华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华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水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姚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