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特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纺织城支行与被申请人李惠源、王光锦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纺织城支行,李惠源,王光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特2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纺织城支行,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建路38号。负责人:白相峰,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化雪,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燕,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李惠源,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太元路煤机花园社区**号楼*单元*层*户。被申请人:王光锦,女,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旭景名园小区*号楼**幢*****室。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纺织城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纺织城支行)与被申请人李惠源、王光锦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申请人邮储银行纺织城支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邮储银行纺织城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纺织城支行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纺织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寇永利代理审判员 周 强代理审判员 倪晓盈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萌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