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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3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苏州邦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余小霞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邦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余小霞,昆山海韵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3349号原告:苏州邦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伟业路8号209室,组织机构代码05664936-X。代表人:王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刚,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小霞,女,汉族,1977年4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第三人:昆山海韵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综合保税区A区第三大道8号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7543746XQ。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邦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被告余小霞、昆山海韵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邦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邦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苏州邦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晓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海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