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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6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李汶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李汶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06民初34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西路46号。 法定代表人,伍小荣,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磊,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思莹,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李汶格,男,汉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被告李汶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亮 审 判 员  刘 妙 审 判 员  王丽娟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罗晓梅 校对人:罗 晓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