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91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45年5月12日出生,住平舆县。被告刘某,女,汉族,1971年1月19日出生,住平舆县。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蔡清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谢超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