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3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91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45年5月12日出生,住平舆县。被告刘某,女,汉族,1971年1月19日出生,住平舆县。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蔡清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谢超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