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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郭兵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467号被执行人:郭兵,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郭兵罚金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兵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521执4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刘春琼审判员  官正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许德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