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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田猛与徐鸿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猛,徐鸿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22号原告:田猛,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徐鸿臣,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田猛与被告徐鸿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田猛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范金维��民陪审员田路明人民陪审员  姜淑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悦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