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群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群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081号原告:中山市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香晖园香雪阁侧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59214169-0。法定代表人:鲍官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童宇谋,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群才,男,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群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群才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中山市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明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肖 琴罗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