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3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杨才泉与宗尕正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才泉,宗尕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甘2923执567号 申请执行人:杨才泉,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11日,住永靖县。 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宗尕正,女,汉族,生于1975年6月9日,住永靖县。 身份证号:×××。 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民初620号杨才泉申请执行宗尕正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宗尕正银行无存款,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位于永靖县刘家峡镇川北二路219号3单元四楼308室的住房暂不宜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姬海仓 审 判 员 杨为民 审 判 员 孔令花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