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董会龙诉被告崔点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会龙,崔点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807号原告:董会龙,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婷,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点娃,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变,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会龙诉被告崔点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会龙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会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会龙承担。审判员 令狐旭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昝 蕊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