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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董会龙诉被告崔点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会龙,崔点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807号原告:董会龙,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婷,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点娃,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变,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会龙诉被告崔点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会龙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会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会龙承担。审判员 令狐旭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昝 蕊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