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海根与张海林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根,张海林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630号原告:张海根,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被告:张海林,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原告张海根与被告张海林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张海根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根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海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海根承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冯文强 百度搜索“”